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