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 條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
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之企業。
二、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
三、中小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診所或地區醫院。
四、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者、區
    域醫院或醫學中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