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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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應於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條件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一)僱用證明文件。
(二)薪資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函影本。
(四)領據(附件二)。
(五)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三)。
(六)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