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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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署、各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
      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優先查核:
  (一)所申請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同時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
  (二)近三年獲繼續僱用補助人數累計達三十人。
  (三)近三年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結
      果列入賡續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