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14
十四、地方政府獲得本計畫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屆期未改善,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
      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考核成效不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