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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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分署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或本計畫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者,分署得停止補助二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