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調查程序視訊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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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裁決案件之勞工或工會,向本部申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者
    ,應於申請裁決案件或知悉有前點情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
    前項裁決之申請人數為二人以上者,應得全體申請人同意後共同為之
    ,並應提出同一視訊場所,供本部依第三點進行指定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