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
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
、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