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4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補助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
定辦理:
一、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者
,不得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