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4 條
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
    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
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