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
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
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