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38 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
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
領現金。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