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41 條
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
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
人負擔者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提供被保險人之醫療不屬於本保險給付範圍
時,其醫療費用應由醫院、診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第一項情形,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投保單位限期返還保險人支付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醫療費用之相同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