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66 條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
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
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
、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
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