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69 條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
二、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或津貼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