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7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
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