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72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
應就其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及比例、資格、基金與經費之運用、財產管理
、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及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應定期實
施查核,查核結果應於網站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勞工團體代表、雇主團體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
專家,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立法院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