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75 條
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
鑑定。
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
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
,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為辦理前二項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
下簡稱專家名冊),並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
會。
前三項職業病鑑定之案件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之組成、專家之資格、
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