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76 條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
查。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