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77 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
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