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79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
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