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81 條
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
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