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88 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
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