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91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