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92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
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
用處以二倍罰鍰。
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
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情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保險人
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