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93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二、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
    計算標準,或未於期限內給付離職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