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94 條
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保險人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查對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