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9
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