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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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居家工作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雇主應會同居家工作者就其工作環境與執行職務時,可能遭遇之安全
    衛生潛在危害及身心健康之影響,進行辨識及評估,以便作為後續規
    劃之參據,茲列舉如下:
一、檢視該勞工從事工作之作業特性是否適合離開原作業場所而採居家工
    作,如不適宜,應考慮以辦公室異地分流或分時段出勤替代。
二、對居家工作者之健康狀態進行評估,以確保其能夠在適當環境與設備
    支援下正常工作,維護工作安全與健康。
三、對居家工作者之工作區域周圍環境、空間、光線、通風情形、通道地
    板或電器設備、設施等是否適當或具潛在危害,進行評估。
四、對居家工作型態及作業條件,包括長時間工作、異常工作負荷、或因
    疏離人群及工作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等因素,可能影響身心健康之危
    害,進行評估。
五、其他可能危及居家工作者之人身安全與健康之因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