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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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實施期間,每一民間團體限申請一次,且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
    。但因疫情持續或其他特殊原因,報經分署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並補助最長三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