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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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下列人員,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一)用人單位之董事、理監事、總幹事、執行長,或與其具有相同領導
      管理位階之人員。
(二)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
      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勞工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完成申請登記,進用人員上工
    期間不得逾本計畫實施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