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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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發給進用人
    員,發給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