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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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
        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
      2.防疫津貼:依每月工時最高八十小時計算,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
        元,用人單位應依進用人員實際上工時數按比例核給。
      3.保險費用:進用人員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
      分之四為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相關工作,以轄區內核定
      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一為限。
(三)其他費用:補助各用人單位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人員進
      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
      之三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