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維護保養作業安全指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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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原則
一、雇主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章有關規定確實實施昇降設備作
    業之安全管理,及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每年就該機
    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 1  次,每月就相關項目定期實施檢查 1  次
    。
二、設備使用單位平時應對昇降設備控制機房實施人員進出管制,並於設
    備維護保養期間嚴禁非專業技術人員進出。設備使用單位並應避免於
    昇降設備控制機房堆置非相關物品,以免妨礙昇降設備維護保養作業
    。
三、設備故障應立即報修,勿自行處理避免不可預期之傷害,嚴禁非設備
    維護保養人員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設備之出入門
    扉。
四、設備維護保養前應事先公告作業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