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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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
(一)邀請轄區店家參與本計畫。
(二)受理轄區店家之申請及審查。
(三)轄區店家獎勵金之核撥(銷)、查核及申訴處理。
(四)辦理本計畫之宣傳行銷、市集或展售等相關活動。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