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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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大陸地區勞務廣告與大陸地區人力仲
    介等事件,使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
    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裁罰,符合比例原
    則及平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