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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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指臺灣地區、外國、香港
    、澳門或大陸地區之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
(一)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許可以外大陸地區勞務、服務等
      之廣告活動。
(二)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之強
      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廣告活動,其內容包括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許可,指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法,於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並有實
    際營業行為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