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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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得依前點附表所列裁罰基準,加重罰鍰額度一倍:
(一)從事廣告活動或置入性行銷之內容,涉及半導體、積體電路等關鍵
      產業或關鍵職務。
(二)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涉及半導體、
      積體電路等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
    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額度,除有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情
    形外,應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定罰鍰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