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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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經審酌
    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從輕或
    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
    ,不受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