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4
肆、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重點檢核事項
    應視夜間工作之勞動特性及其危害風險評估結果,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所涉及之相關法規請參見附錄。
    有關夜間工作安全衛生之重要事項如下(查核表如附表):
一、工作環境與安全衛生設施
(一)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工作者踩踏場
      所,應保持不致使工作者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
      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設置適當之
      採光或照明;必要時應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
      統,特別是夜間出入口、停車場及貯藏室。
(三)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工作者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
      品。
(四)考量主要出入口位置,規劃適當進出之動線,室內工作場所主要通
      道、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五)提供適當工作空間及確認工作區域周圍環境、空間、溫度、通風情
      形等之安全衛生及舒適程度,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並
      保持工作場所之清潔。
二、人身安全保護
(一)應考量夜間工作環境、工作型態及作業條件,於評估及規劃不法侵
      害預防措施時,可參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採行
      必要之危害控制手段。
(二)建立有效之門禁管制,接待區域應有訪客登記措施;工作者工作或
      活動區域,如休息室或更衣室應進行管制,非工作者不得進出,另
      可在重要通道加設密碼鎖或門禁系統、要求工作者配戴識別證,避
      免未獲授權之人士擅自進出工作地點。
(三)依照工作場所實際狀況及風險程度,選擇適當之警報系統,所有系
      統應定期妥善維護及測試。
(四)潛在高風險區域應裝置監視器及警報設備,如警鈴系統、緊急按鈕
      或配置無線電話通訊等。
(五)夜間工作之工作者無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應考量提供通勤協助
      或安排宿舍。
(六)針對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等工作者經常與民眾接觸之類型,應強化
      下列職場暴力之風險管控措施:
      1.明確宣示以員工安全為第一優先,並列入合(契)約或相關管理
        規章,使每位工作者周知。
      2.調查、蒐集或分析可能的暴力攻擊情境,檢討現有防護設施之有
        效性,運用現有科技能力、可用資源及結合多元策略或方法,盡
        可能降低或消除暴力事件之風險。
      3.安全設施應以硬體及工程改善為優先,如加裝物理屏障、場所設
        施配置、監視錄影與警報設備及強化內、外部照明,並減少櫃檯
        現金存放等。
      4.加強通報及警民連線,並確保通訊設施之有效運作。
      5.檢討人力配置、緊急處理程序及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或警報器具
        。
      6.萬一發生消費者暴力攻擊事件,工作者可緊急迴避或採取必要之
        自衛手段,如因而造成財物之損失,工作者無須承擔賠償義務,
        且不會遭受不利之待遇。
      7.對於遭受暴力傷害之工作者,應確保其勞動權益,並視其需求提
        供必要之醫療照護、法律協助及心理諮商或其他支持性之保護措
        施。
三、身心健康管理
(一)應依工作者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與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進行
      評估,並參照「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篩選有健康風險
      者,安排醫師面談與健康指導,評估執行成效及改善措施。
(二)針對從事夜間工作後,健康明顯惡化或異常的工作者,應執行工作
      適性或健康風險評估,進行適性配工、工作調整等適當的管理。
(三)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工作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依「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理,並參照「工作場所母性健
      康保護技術指引」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四)針對不同族群之工作者,如高齡、罹病者或不同職類(如職業駕駛
      、需保持高度警覺的監視作業)等,需有不同的健康評估考量。
(五)對於夜班、輪班工作有可能增加肥胖及代謝性症候群、睡眠障礙、
      身心壓力感受,或可能影響社交生活或家庭照護需求,應強化實施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措施,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資源。
(六)對於從事夜間工作後,自覺有健康影響或有健康疑慮之工作者,應
      安排其向健康服務醫師諮詢,提供適性評估建議。
四、緊急應變機制
(一)應依工作場所夜間人力配置狀況及實際需求,訂定緊急疏散程序與
      建立緊急通報聯繫窗口及應變機制。
(二)為因應緊急狀況,工作場所宜設置退避空間或安全區域。
(三)如可能發生暴力或搶劫傷害等潛在高風險之工作場域,應設置必要
      之警報及監控設備。
五、教育訓練
(一)應依夜間工作特性、危害風險評估結果及採行之危害控制對策,提
      供工作者必要之教育訓練,並定期實施在職教育訓練,以提升其危
      害風險意識,並具備緊急應變處理之基本知能。
(二)參採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臨場健康服務人員建議,對於夜間工作
      者強化其自我健康管理之教育訓練。
(三)針對臨櫃人員或於第一線接觸民眾之工作者,應強化口語表達及人
      際溝通、面對暴力攻擊之應對策略,有效落實自我防衛之教育訓練
      等,並定期評估及提升訓練成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