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52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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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由主辦單位及分
      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
        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
        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 111  年第 3  季或第 4  季,全
      國技能競賽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另
      行公告。
(四)前款公告之各競賽職類競賽時間、地點,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簡稱 COVID-19 )疫情警戒情形滾動式調整或取消。
(五)分區技能競賽選手因受 COVID-19 疫情影響,無法參賽之補救措施
      以實施一次補賽為限,補賽成績比照正式賽之評分標準,依已完賽
      名次成績排序據以核定,採增額(併列)名次方式辦理(不影響正
      式賽之排名及原獲獎選手權益),補賽適用對象、時程及申請書等
      相關事項,由主辦單位公告或分區賽承辦單位通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