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通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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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為建構職場「安全的工作環境
    」,依循本質安全設計之國際趨勢,於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業明定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
    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
    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非數值控制
    車床)、金屬材料加工用銑、搪床(非數值控制銑、搪床)與交流電
    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十三種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指定
    產品)(附表一)應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者或輸入者始得產製運出廠
    場或輸入,並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及張貼安全標示,或實施型式驗證
    合格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以供識別。
    鑑於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通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
    通路業者)為一次滿足顧客購物需求之便利性,其陳列、展示、販售
    之產品包羅萬象,工作場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都能輕易購得,
    惟如為不安全產品,事業單位或雇主購置使用後,有造成職業災害之
    虞。為協助前開通路業者上架陳列展示符合規定之指定產品,並協助
    其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主管理作為,特訂定「機械設備器具通
    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供通路業者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通路業者應依本身實際需要適度修正及調整,並
    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為指定產品安全把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