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第 3 條
本標準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於收治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
保險人後,符合前項附表規定者,得依附表所定支付點數申報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