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第 4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
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
五條第一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
保險人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依前項申請核退費用者,除檢附本法施行細則所定之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
備書件外,並應檢附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
之自付差額同意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