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111.03.09 訂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3
三、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為所屬農民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第
    四十六條規定,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
    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並以書面通知
    限於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