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111.03.09 訂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4
四、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無故逾三十
    日,仍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受處分相對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以書面釋明理
    由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