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補助:因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 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者。 二、失能津貼: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規定者。 三、死亡津貼:因職業病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死亡津貼之受領遺屬、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 十三條遺屬津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