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向其辦理加保手續之便利商店(超
    商)。
三、職業工會: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