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連絡電話。
二、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月
    薪資總額。
三、保險起、訖日。
四、從事行業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