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4 條
前條所定應繳納金額,投保單位應自保險人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十
五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